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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精选4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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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最新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精选4篇)作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校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承包、租赁的校内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包人、承租人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总结、同考核、同奖惩,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加强隐患整改和消防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校保卫处是代表学校管理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各部门与全校师生员工及校园辖区内的一切外来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者与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保卫处实施的消防检查、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校保卫处在校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及教育部门、公安部门有关防火工作文件、指示,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政治影响、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标准确定学校防火重点单位和部位,落实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四)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实施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消防设施建设方案,负责全校消防设施和器材购买、配备、维修、检测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适用,保障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六)经常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责令其停产、停业进行整改、事后报告;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制定学校灭火预案;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同时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意见;

(九)参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工作;

(十)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抓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二单位和其它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及其它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制定防火安全规定,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保卫处,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组织,不断加强义务消防队组织建设,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

第十五条学校规划与基建部门,在拟定和实施学校总体基建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时,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纳入规划与设计,并征求保卫处的意见,做到消防安全设施项目与基建项目同时配套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的所有消防设计项目建设经费应列入该项目工程概算。

第十六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保卫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其安全管理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筑施工单位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逐级防火安全检查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管理,确保安全。建设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需要变更的,应告知校保卫处并报请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设计单位须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严格用电、用火的管理。用电管理部门要持证上岗,不得违章操作,对全校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修,防止因电线老化、短路、超负荷、私自乱接乱拉电线、劣质设备等造成电气火灾。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生产使用单位等地严禁烟火,临时用火要办理“许可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焚烧废纸、落叶、垃圾等,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条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在学校的偏远地带或与教学、科研、办公楼、住宅楼保持安全距离的独立地带,并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生产、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严禁违章操作,严禁携带火种入内,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需要销毁时,应事先报请校保卫处核准。

第二十一条图书馆、资料馆、档案馆、标本馆、体育馆、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必须经校保卫处预检,并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经公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第二十二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在__开辟防火通道和隔离带,设置消防水源,严禁在山上野炊、点火烧荒和吸烟。绿化环卫中心要加强巡山稽查,严防山林火灾。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停电、停水、通信或交通线路中断,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校范围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须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部位须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须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须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须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六条学校二级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下列人员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八章火灾处置

第九章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篇二: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__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__市消防条例》《__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参与”“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管理原则,全校各单位根据组织体系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党委督查室、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图书馆、保卫处、后勤保障处、校园建设处、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责任人为小组成员,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消防安全集体领导机构,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机构,协助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长)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推动全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先进消防科学技术与管理模式的落实;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机构(保卫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适时修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对消防维保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正常运转,定期组织消防维保单位进行检验、检测和维修。确保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监督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情况;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并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九)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党政责任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档案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风险源,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三)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纳入各类考核;

(四)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五)按照我校消防安全巡查要求,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保证本单位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按时对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进行检查;

(七)指定专人为本单位安全员,做好消防安全监督推动及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八)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确定本单位所属各区域消防安全网格员,细化消防安全责任;

(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并向保卫处备案;

(十)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以上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员均需填写备案书,报保卫处进行备案,人员发生变化及时更改报备。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外,涉及各类宿舍管理的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定期开展各类宿舍消防、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依照服务合同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各类人员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务室、体育场(馆)、会堂(活动中心)、校园商贸体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档案馆、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等;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单位;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网络数据中心、传媒中心、多媒体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室、消防控制室;

(六)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制定防火巡查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在活动举办前报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对活动现场检查,依法依规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委托物业管理的,物业合同必须有消防管理责任的条款。

第十一条消防控制室由学校消防维保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非人为损坏需要维修的,由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向保卫处报备,并由保卫处负责联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检测、维修。

第十三条公共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巡检并登记造册,防止损坏、丢失,发现损坏、丢失的由物业服务公司向保卫处报备,并由保卫处负责联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维修、更换。保卫处负责督促消防维保单位履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查等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演练外,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并向保卫处备案。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严格按设计图纸安全施工,并接受各级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校档案馆存档,并报校园建设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单位对管理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禁止在人员宿舍、实验室(机房)、办公室及其他工作场所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或电加热的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严禁电动车(含各类蓄电池驱动车种)及其蓄电池(组)室内停放、充电;严禁飞线为室外电动车(含各类蓄电池驱动车种)进行充电。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施工动火作业审批备案表》,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后向保卫处报备,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单位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或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所组织的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救援机构或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实行日查、周查制度,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消防安全网格化划分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并填写消防安全日查、周查记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情况;

(二)是否存在电动车(含各类蓄电池驱动车种)及其蓄电池(组)室内停放、充电情况;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四)是否存在挪用消防器材、占压消防设施情况,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各类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严禁吸烟部位是否有人吸烟;

(五)废弃的易燃物品是否每日清理;

(六)是否落实无人房间人走断电原则;

(七)存在燃气、供暖、供电等特种设施的单位设备运转状态是否正常;

(八)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其他需要检查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由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带队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专项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他消防设施、设备情况;

(三)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本单位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风险点管理情况;

(七)本单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日查、周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外,各类宿舍、图书馆、网络数据中心、食堂、实验室(机房)、公共教室、校医院等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加强夜间及节假日防火巡查。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章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宣传与安全教育,使本单位师生员工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自救、逃生方法。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涉及学生管理的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学生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培训;

(三)对进入实验室、实训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晰明了的组织体系;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信息上报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纳入校内各类评估考核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未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的责任追究。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情节轻微且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认为可以由学校处理的,则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的情况进行评估后,责令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资格。

前款条目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按照学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不能明确责任的,由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且由消防救援机构立案处理的,则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查明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尤其是对事故情况瞒报、迟报、不报的,将从重予以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为校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各单位,包括各综合管理部门、专业学院、直属单位、群团组织、研究机构及其他外包服务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设施设备,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一般指各类灭火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烟感报警器、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各类防火门等消防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均废止,一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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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细化、规范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__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__省消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校长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学校各级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各单位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经费预算;

(四)批准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提供消防安全的组织保障;

(五)定期组织召开全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七)建立消防安全奖惩机制,对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校内火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全校消防安全检查;

(三)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向有火灾隐患的单位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落实整改;

(四)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建学校志愿消防队,并指导其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七)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校内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向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九)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十)定期向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报消防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消防问题和事件;

(十一)受理其他单位或学校各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规程;

(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确定本部门、本单位所辖各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特点,有针对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合理配置所辖区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需要学校协调解决的消防安全问题;

(六)配合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职责,按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七)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除履行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设置重点部位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建志愿消防队并经常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使消防队员熟悉火灾的处置方法,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具备扑灭初期火灾和有效控制火情的能力;

(三)设有厨房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半年至少清理一次厨房烟道;

(四)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气线路每年进行一次电气防火检测;

(五)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对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每月进行一次维修保养;

(六)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功能检测。

第三章消防责任区域划分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楼的消防管理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留学生公寓及外教公寓的消防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与学校签订出租合同的出租房经营户的消防管理工作;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学校办公楼和公共教学区楼宇的公共部分、后勤服务总公司出租商用房的消防管理工作;科技产业总公司负责科技产业园内各企业的消防管理工作;校教职工宿舍管理办公室负责山海花园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以下单位(部位)为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辖区内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均为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学生公寓、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超市、宾馆、酒店、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与信息中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场所;

(三)保密要害单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单位;

(七)计算机房(网吧)、电化教学中心、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位;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四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部门、单位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及火灾隐患检整改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是否合理和完好有效;

(七)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等。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检查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是否合理、有效;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是否完好、有效;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档案建立健全情况等。消防检查应当如实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部门、单位负责人,区域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并记入消防安全档案。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重点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岗;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校医院、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通知人员疏散。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跟踪督办。

第二十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记入消防安全档案。

第五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生产、运输、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须经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批准备案,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由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批准备案,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二十二条学校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须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应报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在学校公共场所进行较大规模的室内装饰、装修,应在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应报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如确需动用明火,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篝火)晚会等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尽可能组织演练,并于活动前三天报请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六条校内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产品。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发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修。进行电焊、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灾处置

第二十八条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校内电话________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九条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抢救伤员和财物,保护现场,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安排专款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各部门、各单位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消防专项经费。

第三十一条教学、生活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各自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配置、维修、保养和更换。

第三十二条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自行配备消防器材,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落实。

第三十三条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并将有关情况记入消防安全档案。

第三十六条各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由责任单位安排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楼的消防设施、器材,由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如因管理不善发生丢失、损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充更换。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确需变动的须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八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应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开展消防技能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警方法、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火场人员疏散的方法等。

第三十九条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自救、逃生等防火技能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新生进行不低于四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媒体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单位每年至少对教职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入职的教职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其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协调联络组、灭火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信息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所有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将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名称、产地、性质、数量、危险性等信息报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贡献突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一)防火组织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有效,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普及,火灾隐患发现整改及时,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工作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导致发生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__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__省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者,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学校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行政

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__校区、__校区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__医科大学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住宿、工作、学习、施工、过往的单位和个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执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学校依法履行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和联系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各二级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组成,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单位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设立消防安全员;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外,后勤管理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学生宿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险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学术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等单位;

(三)公用车库;

(四)图书馆、档案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担学校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部位的主管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举办的大型群体性活动依法由保卫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群体性活动,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学校及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在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活动,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校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合格报告需报保卫处备案,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禁止违规使用或存放热得快、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电热锅、电热壶、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熨斗、电热毯等电加热类器具;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禁止使用明火及存放煤气灶具、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用具;禁止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学生宿舍、教室、食堂、学术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计算机机房、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或存放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及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校内禁止出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出租房屋,在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各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安排专人保管、备查。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分控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并及时扑救。

学生宿舍防火巡查人员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和违规存放、使用的电器等物品,予以纠正和收缴、并登记上报。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各单位对保卫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五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六条对于涉及校园周边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条学校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保卫处应当给予业务指导。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五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学校及各单位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七条学校及各单位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八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九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提名上报学校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完好可用,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防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消防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积极参与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消防隐患长期存在,或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岗位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发生消防责任事故的;

(三)岗位责任人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或有关操作规程,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擅自动用或破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五)违反其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

发生火灾事故,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批准: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发生火灾事故,受到公安消防机关处罚的,学校按照校纪校规给予处理同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被依法追责。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二级单位为处级单位。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起施行,原《__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__医保〔20__〕__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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